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9〕10号)、《中共西双版纳州委关于贯彻党政机构改革重大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西发〔2019〕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接待办公室是中共西双版纳州委直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处级。
第三条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接待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以及州委关于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参与拟订西双版纳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纪委监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以上领导的公务接待。
(四)负责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政协、省纪委监委派出的各类调研工作组的公务接待。
(五)负责省内各州市党政代表团、考察团的公务接待。
(六)负责西双版纳州承办的全国性、区域性会议及大型活动重要来宾的公务接待。
(七)负责西双版纳州党政代表团赴省内外考察学习,经贸合作和交流的联络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八)负责对西双版纳州公务接待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对州直党政机关各单位的公务接待进行监督检查。
(九)完成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府、州政协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西双版纳州接待办公室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本单位日常运转工作。
(二)接待一科。负责中共中央、中纪委监委及国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监委副省级以上领导的公务接待。负责省委、省纪委监委派出的各类调研工作组的公务接待。
(三)接待二科。负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国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副省级以上领导的公务接待。负责省政府派出的各类调研工作组的公务接待,协调联系云南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务接待。
(四)接待三科。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及国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政协副省级以上领导的公务接待。负责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派出的各类调研工作组的公务接待。
第五条 西双版纳州接待办公室事业编制12名(含工勤编制1名)。设主任1名(正处级),副主任3名(副处级);正科级领导职数4名。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西双版纳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中共西双版纳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西双版纳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