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嘎洒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西双版纳州“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双版纳州“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强新时代西双版纳州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云政发〔2022〕47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兜底养老全面兜实,养老机构改革实现新突破,社会参与养老服务发展活力增强。以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养老服务、健康支撑体系为重点,以创建健康养老示范州为抓手,着力“以养为主线,以医为依托,构建康养+医养+旅养融合发展”的多元化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体系。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深化改革、综合施策,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上不断取得新进展。
二、工作目标
围绕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以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需求为导向,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优化养老服务供给,融合提升老年健康支撑体系,推进产业融合发展,增强要素保障能力,聚焦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体系建设,全面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到2025年末,养老服务床位总量力争达0.3万张,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100%,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100%,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机构床位总数比例≥55%,每千名老年人配备专兼职社会工作者人数≥1人,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服务有关专业与老龄人口增速相适应,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9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月人均待遇水平达180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95%,65岁及以上老年人城乡社区规范健康管理服务率达65%,65岁及以上老年人中傣医药健康管理率达75%,设立老年医学科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占比≥80%,三级中医医院设置康复(医学)科占比100%,具有医养结合能力(能够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与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签约合作)的养老机构占比100%,本科高校、职业院校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招生规模明显增长,每个县、市至少有1所老年大学,每个县、市每年开展一次“敬老月”活动,县、市老年法律援助覆盖率100%,省级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数量30个。
三、重点任务
(一)健全养老服务保障体系
1. 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开展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增效专项行动,持续优化参保结构。到2025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5%。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对缴费困难群众的帮扶政策,推动适龄参保人员应保尽保。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政策。落实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大力发展企业(职业)年金,促进和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支持保险机构积极开发适应老年人保障需求和支付能力的保险产品。(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 健全医疗保障制度。完善基本医疗政策。全面做实基本医保州级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缩小人群保障水平差异。推动机构间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保障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即时结算需求。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积极推行符合老年病特点的诊疗项目和支付方式。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推进“两病”早诊早治、医防融合。逐步实现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按照省级部署扩大老年人慢性病用药报销范围,落实好上级集中带量采购慢性病药品政策,降低老年人用药负担。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厘清基本医疗保险责任边界,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医疗、疾病、康复、照护、意外伤害等多领域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更好覆盖基本医保不予支付的费用。(州医保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 完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体系。鼓励开展面向老年人的慈善募捐、慈善信托等慈善公益活动。探索建立“为老”志愿服务项目库,支持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参与。引导在校生志愿服务和暑期实践、相关专业学生社会实习、社会爱心人士志愿服务等与老年人生活服务、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需求有效对接。构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格局。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常态化实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对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老年人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全面落实高龄津贴制度,逐步完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做好与残疾人两项补贴、社会救助等政策的衔接。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加强对老年人的“救急难”工作,解决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医保局、州残联,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 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聚焦老年人生存安全、生活需要、照护需求、社会参与等内容,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动态调整,逐步丰富发展基本养老服务项目。优先将经济困难的失能、重残、高龄、空巢、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纳入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重点保障对象,推动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发展改革委、州教育体育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退役军人局、州法院,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 巩固老年人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一是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老年人救助管理,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老年人急难救助工作。完善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分类优化调整现有帮扶政策,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帮扶机制,加强对脱贫老年人人口动态监测和及时帮扶。二是推动建立有关保险和福利及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体系,满足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刚性需求,稳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率达100%。丰富健康保险产品供给,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提供包括医疗、康复、照护等多领域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州民政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卫生健康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西双版纳监管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普惠养老服务提质扩面
6. 调整优化养老机构结构功能。进一步盘活养老床位存量、优化护理型床位增量,推动养老机构提升护理型床位设置比例和康复护理水平,增强护理型床位匹配供给。聚焦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的刚性需求,着力提升养老机构护理能力。聚焦失智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开辟失智照护楼或照护单元,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面向失智老年人的照护机构或开辟专区。(州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 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按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推进养老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全面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评定结果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其结果作为养老服务监管、政府购买服务和财政奖补的重要依据。(州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 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按照“宜公则公、宜民则民”原则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鼓励采取委托管理、补贴运营、股权合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公建民营机构发展。公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为有集中供养意愿的低保、低收入家庭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托养服务,在此基础上允许将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9. 扶持发展社会办普惠养老服务机构。一是积极探索开展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由地方政府提供土地、规划、融资、财税等政策支持包,企业提供普惠性养老服务包,支持引导社会力量重点发展面向中低收入群体的普惠型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引导社会力量根据市场需要适度有序发展面向中高收入群体的中高端养老服务机构。二是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和服务企业依法设立分支机构,落实外资举办养老机构国民待遇,切实保障养老机构按现行政策全面享受有关税费优惠,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运营和管理。三是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普惠养老机构,在用电、用气、用水、用地等方面给予优惠,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企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贴息。(州民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利局、州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
10. 城镇地区发展“街道—社区—小区—家庭”四级服务网络。通过新建、改建、与社会力量合建、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设施资源等方式,在街道层面至少建设1个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层面发展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以日间托管和上门服务为主要方式,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专业化和个性化服务。以无偿或低偿的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新建小区和老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管理和运营,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医疗机构、家政物业服务公司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每年至少建设2个新时代“老年幸福食堂”,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营养均衡的膳食服务。鼓励养老服务机构连锁运营,培育一批标准化、连锁化、品牌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机构。通过补贴、补助、购买服务等方式,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或者部分失能、独居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农村留守等老年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积极探索发展家庭养老床位,支持养老机构运营家庭养老床位并提供专业服务。到2025年末,社区日间照料服务覆盖率不低于90%。(州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1. 农村地区建设“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一是在县级建设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着力增强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保障能力,拓展居家上门服务、老年人能力评估等功能,发挥其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中的骨干作用。二是在乡镇以敬老院转型升级为主,将原有的乡镇敬老院改造提升,或与乡镇卫生院毗邻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等综合服务功能的农村区域养老服务机构(中心),优先满足辖区内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需求,将服务范围和协调职能延伸至村级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和居家老年人。三是在村级依托日间照料中心等村级互助养老服务设施,积极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通过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模式,组织发动党员干部对农村留守等困难老年人开展定期巡访、结对帮扶等工作,满足农村老年人养老不离村的需求。到2025年末,全州60%以上的乡镇(街道)至少建有1个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2. 严格落实新建城区、老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一是各县、市要将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点相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等规划,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时,严格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1〕34号)等文件精神,新建城区、居住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且单处用房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并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推动养老服务设施与其他配套服务设施集中布局、共建共享。二是严格落实《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在城市更新工作中加强城镇老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通知》(云民发〔2021〕55号)等文件精神,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改造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到2025年末,具备条件的老旧小区改造逐步补齐城镇社区养老服务配套设施。(州自然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老年健康服务能力
13. 强化老年人健康管理,加快构建老年健康支撑体系。一是健全老年人疾病预防体系。统筹实施老年人相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老年人健康管理和中傣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建立综合、连续、动态的老年人健康管理档案,增强健康评估和健康指导能力。将失能、高龄、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作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人群,提高签约服务能力和质量。构建慢性病综合防治服务体系。依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健全老年人疾病三级预防体系。加强老年人群重点慢性病以及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等神经退行性疾病的早期筛查、干预及分类管理和健康指导。落实各项预防举措。推动老年人高发恶性肿瘤早期筛查,加强癌症早诊早治。开展老年人失能预防与干预工作,实施开展老年口腔健康、老年营养改善、老年痴呆防治和心理关爱行动。重视老年人心理健康,完善精神障碍类疾病的早期预防及干预机制,针对抑郁、焦虑等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开展心理健康状况评估和随访管理,为老年人特别是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纾解、悲伤抚慰等心理关怀服务。二是完善老年人医疗服务体系。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中傣医药服务。鼓励具备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开设安宁疗护病区。通过新建、改扩建、转型发展等方式,推进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站)、安宁疗护中心以及优抚医院建设。到2025年末,常住人口超过30万的县、市至少有1所县级公立医院设置康复医学科,常住人口30万以下的县、市至少有1所县级公立医院设置康复医学科门诊,每个县、市建成1个护理院(站)。三是加强老年人康复护理服务。建立覆盖老年人群疾病急性期、慢性期、康复期、照护期、终末期的全周期康复护理服务体系,完善以机构为支撑、社区为依托、居家为基础的老年护理服务网络,发挥康复护理在老年健康保障中的作用,为老年人提供早期、系统、专业、连续的康复和护理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利用社区配套用房或闲置用房开办护理站,为行动不便的失能、失智、残疾、高龄、长期患病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护理服务。支持具备服务能力和相应资质的机构将照护服务向社区和家庭延伸,辐射居家失能老年人。(州卫生健康委,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4. 深化医养有机结合。一是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在养老机构中加强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和中医院等建设,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及以下特定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按照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有关规定,将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范围;支持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在老年康复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机构和综合医院等机构中加强老年病科室建设,开设护理型床位或病区。医疗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其消防安全条件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相关要求。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在养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提供嵌入式医疗卫生服务。探索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按需规范转换机制,支持有条件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转型,开展康复、护理及医养结合服务。二是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深度融合。有效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服务资源,为辖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的医养结合服务。支持新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统筹规划、毗邻建设,推动基层加强医养结合协同协作,建立覆盖家庭、社区和机构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三是发展面向居家、社区和机构的智慧医养结合服务,探索开展老龄健康医养结合远程协同服务试点,为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远程医疗服务。四是探索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社会招聘等方式,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配备有法定资质的医护人员。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鼓励退休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待遇。到2025年末,每个县、市至少有1所具有医养结合功能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5家医养结合优质服务单位和10家基层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州卫生健康委、州民政局、州医保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5. 建立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体系。开展失能失智老年人健康评估与健康服务。支持社区、机构为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提供家庭照护者培训和“喘息服务”,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知识等有关职业技能培训给予补贴。组织协调志愿者对居家失能失智老年人开展照护服务。依托护理院(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具备服务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建立从专业机构到社区、家庭的长期照护服务模式。(州卫生健康委、州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6. 推进中傣医药健康养老。发挥中傣医药养生保健作用,推进面向老年人的中傣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发挥中傣医药在老年预防保健、综合施治、养生康复、安宁疗护方面的独特作用。积极开展健康体检、体质辨识、健康干预及药膳食疗科普等活动,推广中傣医传统运动项目,培养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和保健理念。发展中傣医药养老结合产业。加快中傣医药养生保健服务体系建设,充分运用少数民族特色中傣医药诊疗方法,为老年人提供养生保健、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大力发展中傣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业,培育发展一批中傣医药和民族特色相融合的“医康养”基地和旅游产品,提升中傣医药养生保健服务能力。(州卫生健康委、州民政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7. 强化老年人健康管理。全面落实国家、省、州有关传染病的防控管理指南要求,完善老年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加强演练。完善居家、社区和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疫情防控措施。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负责落实人员进出管理、人员防护、健康监测、日常消毒等防控措施。充分发挥社区老年社会组织、老年志愿者的作用,加强防控宣传,指导老年人持续做好自身防护,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做好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就医帮助、生活照顾、心理慰藉等服务。(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养老服务市场环境
18.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社会力量逐步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营造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全面放宽养老服务市场准入,全面落实养老服务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禁止对社会资本、非本地资本、境外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件和准入门槛。(州民政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9. 进一步优化有关政务服务,精简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在养老机构筹建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部门,要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推行一站式标准化服务,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服务。进一步梳理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办理环节,完善养老机构备案工作指南,制定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力争实现“最多跑一次”。养老机构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市范围内的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按规定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动产登记费等方面给予优惠,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场所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州民政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水利局、州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塑造积极老龄观
20. 大力发展老年教育。完善老年人就业、志愿服务等政策措施。在教育、卫生健康等行业,探索适合老年人灵活就业的模式。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为有劳动意愿并有劳动能力的老年人按规定提供指导服务。培育和发展基层老年协会,建立激励机制,推进基层老年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银龄行动”、“银发互助”,探索开展“时间银行”等互助养老新模式,引导老年人以志愿服务形式参与社会活动,利用所学所长在科普、环保、社区服务及家庭教育、家风传承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加强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全面清理阻碍老年人发挥作用的不合理规定。指导和促进基层老年协会等城乡社区老年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到2025年末,城乡社区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率达70%以上。(州教育体育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委老干部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1. 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职业院校加强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将老年教育作为面向社会提供终身服务的重要领域。发挥各级老年开放学习中心和社区教育学院等平台作用,依托云南开放大学及其办学条件,完善覆盖到社区(村)的多级老年教育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家门口”老年大学建设。完善“互联网+老年教育”服务模式。依托“七彩云南全民健身工程”等项目,加强老年人身边的体育场地和设施建设。县、市应整合利用现有资源,设置适宜老年人的教育、文化、健身及交流场所。建立健全老年人体育协会等体育组织,推广普及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支持街道(乡镇、农场)、社区(村)为老年人提供文化体育活动场地。培养服务老年人的基层文体组织,文化旅游、教育体育等部门要做好引导、规范和管理工作。积极开发老年旅游产品和线路。(州教育体育局、州委老干部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着力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
22. 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一是扩大敬老活动影响力。推动基层涉老部门、为老服务组织、公共服务窗口单位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认真开展“敬老月”系列活动,结合“云岭楷模”、“道德模范”等评选,选树孝亲敬老先进典型,营造良好敬老社会氛围。将“为老”志愿服务纳入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和高校学生实践内容。引导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规范化、专业化服务,选树优秀助老志愿者典型。加强弘扬孝亲敬老美德的艺术作品和公益广告创作,在广播电视和互联网平台增加播放量。(州卫生健康委、州民政局、州委宣传部、州广电局、州教育体育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3. 加强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健全“社工+志愿者”联动服务机制,支持社工机构、心理咨询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慰藉、心理疏导和生活支持等专业化服务,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慈善组织为老年人提供身心关爱、照料支持和生活陪伴等多样化服务。定期开展居家社区老年人探访活动,重视防范和及时发现意外风险,重点关注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孤寡、残疾等特殊老年人委托,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完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数据库,以县市为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实施,开展农村留守老年人定期巡访。注重农村留守老年人精神关爱,大力发展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起、农民用得上、服务可持续的农村互助养老设施。(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农业农村局、州残联,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4. 实施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围绕施工改造、设施配备、老年用品配置等内容,采取政府补贴方式,对特殊困难的高龄、失能、残疾等城乡老年人家庭进行居家适老化改造,到2025年末完成1000户改造任务。鼓励通过政府补贴、引入社会资本、业主众筹等方式,在老年人、残疾人比例高的老旧小区、多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推广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清单,引导城乡老年人对住宅及家具设施等进行适老化改造。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统筹推进社区适老化设施改造,通过开展场所无障碍改造、消防设施改造,因地制宜增加活动场地和健身体育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便利的社区环境。对既有的社区道路设施、休憩设施、信息化设施、社区服务场所以及超市、银行、医院、公园、体育场馆、文化场所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空间进行适老化改造。推动实现社区净水器扫码支付全覆盖,实施便捷优质服务,为社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优质的生活服务。加大对城市道路、信号灯、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适老化改造力度。加快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无障碍设备配置,提升出租汽车适老化服务水平,鼓励和引导网约车企业、定制客运企业、农村客运企业等服务平台设置“无障碍出行”功能。开展“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推动老年友好型城市建设。(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残联、州教育体育局、州商务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西双版纳监管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5. 提升养老服务智慧化水平。一是依托云南“互联网+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和云南省养老服务大数据平台,实现基础数据、服务渠道、服务终端等资源共享,让老年人办事少跑腿。组织和引导物业企业、零售服务商、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拓展为老服务功能,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养老服务模式,采取“互联网+”智慧养老、智能化呼叫、手机APP等多种信息化手段,推广一键呼叫、跌倒报警、日常监测心率血压、实时定位等契合老年人需求功能的智能终端设备,通过“智能终端+人工服务”模式,推动需求和供给精准对接,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远程医疗、无线定位、安全监测、家政预约、物品代购、费用代缴、服务转介等“菜单式”养老服务。二是聚焦老年人涉及的高频事项和服务场景,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线上服务便利老年人使用,线下渠道优化手续流程。鼓励“子女网上下单、老人体验服务”,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打破老年人面临的“数字鸿沟”,增强老年人的“科技获得感”。(州民政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商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增强老龄要素支撑
26. 完善用地支持政策。一是州、县(市)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保障政策,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协调作用,落实“多规合一”,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人口结构、老龄化发展趋势,因地制宜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规模、标准和布局原则。编制详细规划时,应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有关要求,充分考虑养老服务设施数量、结构和布局需求,对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要明确位置、指标等,对非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要明确内容、规模等要求,为项目建设提供审核依据。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按照“就近养老、便利就医、便于探视”原则安排在合理区位。二是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等开展养老服务,进一步简化和优化存量土地用途变更程序,将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用地纳入社区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鼓励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以租赁、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支持政府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养老服务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养老服务设施。三是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放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不以营利为目的,所得收入除符合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养老机构的持续发展,不得将盈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要严防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设计,并依法依规变更土地和规划要求后才能建设。(州自然资源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7. 利用闲置资源。各县、市要对基层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调整后腾出的厂房、学校、医院、宾馆、办公用房、培训中心等闲置资源进行全面清理,对适合开展养老服务且消防安全条件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相关要求的,通过改建、扩建、置换等方式,优先用于建设区域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向社会开放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负担的普惠养老服务,引导和支持养老机构发挥专业服务优势,积极拓展辐射周边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和居家上门服务,推动形成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养老服务综合体。引入民营力量采取租赁方式建设的,鼓励适当放宽租赁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不得以养老名义经营其他业务。(州机关事务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教育体育局、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8. 强化人才支撑。一是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培训,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构建“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实习实训”四位一体人才培养模式。鼓励和支持职业技术学院、职业高中探索设置老年生活照料、老年医疗护理、老年营养和健康管理、老年社会工作、老年康复辅助器具、老年心理等养老服务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推动职业院校与养老服务机构加强校企合作,拓宽养老服务人才职业发展空间。采取请进来的方式,以养老服务机构等资源为依托,建立康养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采取走出去的方式,每年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的护理人员相互学习观摩。鼓励发展“互联网+培训”新模式,开发养老护理专业线上培训途径。到2025年末,完成6000人次养老护理人员培训。二是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制定入职补贴、免费培训和工龄补贴等优惠政策。建立健全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康养服务人员职业技能评价制度。完善与职业技能等级配套的薪酬激励机制和养老服务机构内部激励制度。大力培养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工作者队伍。大力开展康养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竞赛。加强对养老护理员先进事迹与奉献精神的宣传报道。三是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志愿服务活动,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领域积极开展“五社联动”,推进建立“机构延伸、社区照料、义工援助、邻里互助、亲情慰藉、协会维权”六位一体关爱服务模式,鼓励退休医生、护士、专业社会工作者和高等院校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州教育体育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9. 加强多元化金融服务支持。一是推动税费优惠举措落地。落实落细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税费减免政策,建立民政、税务部门共享的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信息通报机制,提高税收减免工作效率。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对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不区分营利性质,免收省级以下减免权限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是积极发展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州内各类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养老生命周期需求的差异化金融产品,推进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探索收费权质押贷款。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灵活提供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分期还本付息等多种贷款产品和服务。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非公益资产,在风险可控、不改变养老机构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探索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或参与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对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支持。三是强化保险保障功能。健全养老服务商业保险体系,推广长期护理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护理人员职业责任险、养老机构责任险等险种,推动商业养老保险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探索开展养老机构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提供融资增信服务。(州税务局、州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西双版纳监管分局、州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30.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人员信用档案,完善养老服务失信企业及主要负责人退出机制,依法公开相关失信企业和人员信息,加强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披露和共享,强化信用约束,推进跨地区、跨部门信用惩戒联动,推动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信用环境。制定“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养老服务信用责任清单,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对养老服务机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根据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状况、风险大小等情况降低或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严重危害老年人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养老服务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失信行为,按规定给予约束和惩戒措施。(州发展改革委、州市场监管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1. 完善综合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州、县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推进以“双随机、一公开”为主要方式、以日常监管为基础、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综合监管机制,排查整治养老服务领域市场主体,规范管理运营秩序,查处违法违规活动,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广“互联网+监管”模式,建立完善州、县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实时收集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各种服务数据,开展质量评价、数据分析等服务。加强民政与消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专业监管信息联动、共享,推动联合监管、联合执法、联合惩治。拓宽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曝光典型案例,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市场监管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2. 加强养老服务风险防控。养老机构要确立以服务为本的功能定位,严格资产管理,防止过度金融化。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各级民政部门要强化对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防止欺老虐老行为发生,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要及时处理,保障老年人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养老机构合法权益和正常服务秩序。鼓励支持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增强养老机构防范风险能力,县级以上政府可以通过补贴保险费等方式给予支持。(州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3.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州、县市要将养老服务机构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推进“分层分类、平战结合、高效协作”的养老服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建设,强化对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负责统筹指导本区域养老服务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依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等单位完善有关设施设备,探索建立州、县市养老服务应急救援中心和应急救援支援队伍。强化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结合实际制定应急工作方案,加强日常应急演练,全面提升养老服务领域安全生产整体防控能力。(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4. 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落实子女带薪护理假规定。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普法宣传,提高老年人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权益意识及识骗防骗能力。完善老年人权益服务网络,建立完善涉老矛盾纠纷的预警、排查、调解机制。持续加强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排查整治,做好涉嫌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依法稳妥处置非法集资行为。二是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重点做好特殊困难老年人群体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简化申请程序,为老年人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依规为老年人减免法律服务费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三是指导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当事方协议约定提供服务,在退出市场时妥善做好老年人的服务协议解除、安置等工作。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领域纠纷协商调解机制,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维权。(州卫生健康委、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统筹推进老龄产业发展
35. 支持发展“养老+”新业态。依托我州得天独厚的生态、气候、旅游及生物资源等优势,大力发展老年旅游、“候鸟式”旅居等产业,促进养老与文化、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养生、健康、金融、地产等行业融合发展,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提供适合老年人的文体游乐等养老拓展服务,打造以治疗、康复、保健、养生等为目的,以休闲度假为辅助的养体、养心、养神等医疗养生旅游新业态产品。(州文化和旅游局、州教育体育局、州自然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发展改革委、州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双版纳州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西双版纳监管分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6. 推动老龄产业高质量供给。一是推广使用老年生活用品。针对机构养老、日间托养、上门护理等需求,推广使用清洁卫生、饮食起居、生活护理、老年人监护、防走失定位、康复训练、行为辅助、健康理疗和安全监护等老年用品。二是推进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软硬件产品在为老服务领域深度应用。鼓励互联网企业开发面向老年人各种活动场景的监测提醒功能,利用大数据方便老年人的居家出行、健康管理和应急处置。三是有序发展老年人普惠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老年人特点的养老金融产品。推动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适合老年人的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与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形成有效衔接。加大涉老金融市场监管力度,严禁金融机构误导老年人开展风险投资。(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民政局、州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西双版纳监管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将本实施方案重点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民生实事项目。各县、市要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整体推动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细化相关指标,推进任务落实,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投入到位、成效到位。(州卫生健康委、州民政局和州直有关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资金保障。加大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领域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建立与老年人口增幅比例相协调的财政保障机制,确保老龄事业与养老服务财政投入的科学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确保州、县(市)每年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福利彩票公益金55%以上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州、县(市)要积极申报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养老服务领域有关项目,多渠道筹集资金,不断扩大和优化养老服务供给。(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制度保障。各县、市要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要充分发挥州、县(市)两级老龄事业、养老服务协调机制重要作用,定期研究解决方案实施中的难点、堵点、重点问题,凝聚工作合力,加强制度创新,破解发展难题,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为促进全州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和州直有关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舆论宣传。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广场电子屏等各类媒介,大力宣传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推动老龄事业、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营造全社会关心老龄事业、支持老龄工作、关注养老服务的良好氛围。教育部门要将中华孝亲敬老文化纳入各大、中、小学教育,开展“小手拉大手”工程,以“小手”带动“大手”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州、县(市)要按规定评选表彰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老龄工作先进经验,在全社会营造孝亲敬老良好氛围。(州委宣传部、州广电局、州教育体育局和州直有关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督促落实。各县、市要将方案主要任务指标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民生实事项目,纳入工作督查和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范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确定的工作目标制定本单位的具体落实方案,定期组织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见到实效。州发展改革委、州卫生健康委、州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本方案的情况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适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方案落实工作进展情况。要强化考评监督,对方案实施过程中,落实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政策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县、市给予倾斜支持;对推进工作不力的县、市要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落实,充分发挥激励导向作用,确保全州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序推进。(州发展改革委、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和州直有关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